本公司商標係本公司委由專業商標事務所申請,並經智慧財產局審查後於四不同分類均准予註冊,至今仍屬有效商標。雖本公司與麥奇公司有智慧財產權之民事糾紛,但民事案件也仍未判決確定。尤其麥奇公司先前即曾對本公司負責人以科見公司在網頁使用該商標涉違反商標法提起刑事告訴,經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處分不起訴,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台北地方法院亦駁回交付審判之聲請。詎檢察署竟反之前認定,相同情形竟認定本公司負責人違反商標法起訴,實令本公司困惑不解,無所適從。本公司基於對政府機關之信任,於網頁使用有效商標,實無涉違反任何法令,本公司商譽卓著,無可能亦無必要攀附他人名譽,麥奇公司前曾稱本公司職員侵入該公司電腦提出告訴,並於媒體故為宣揚,遂其商業競爭目的,前已經法院審理判決無罪,還本公司清白,今又以註冊後從不使用之商標,故技重施,重行告訴,其手段實難令人認同,故,檢察署起訴實屬誤會,本公司將蒐集有利證據供法院審理調查,以還本公司負責人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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